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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量化考核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規范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質量行為,落實崗位職責,提高工程質量保證能力,預防質量事故發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我省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量化考核制度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規定
(一)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量化考核是指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各種質量監督執法檢查中,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現場質量管理人員在施工生產期間到崗到位、履行管理職責和施工質量情況進行抽查,按規定程序、標準通過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統稱“項目負責人”)記分形式進行定量評價的監督管理方式。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測管理總站負責全省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量化考核評價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建立全省質量行為違規項目負責人記分信息管理系統;
2、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暫停質量行為違規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
3、負責約談發生等級以上質量事故、重大質量隱患或因質量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質量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
(三)各設區市、省管縣、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質量行為違規記分處理的具體工作。包括:
1、對項目負責人質量行為違規情況的確認;
2、對質量行為違規項目負責人實施記分;
3、將項目負責人記分錄入本級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4、向當地建設監察部門移交責任主體嚴重違法行為,由建設監察部門依據建設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記錄管理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5、受理被記分的項目負責人投訴及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6、約談記分超過6分及以上工程相關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
7、負責組織本轄區質量行為違規項目負責人教育培訓和返崗考試工作;
8、負責對項目負責人質量違規記分超過6分及以上的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增加監督執法抽查頻次。
(四)項目負責人違規記分標準,依據其違反國家、本省法律法規、工程建設規范、技術標準的情況制定。具體記分標準見附件1、附件2。
(五)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在工程項目正常施工期間,每季度至少對項目負責人實施一次量化考核記分。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質量隱患必須同時嚴格按照記分標準記分。
(六)項目負責人在工程建設中發生變更的,新接替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持證明文件到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重新登記并接受質量考核評價,原項目負責人的記分不得撤銷,記分值隨其轉入下一個工程項目。
在檢查中發現項目負責人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時,應當分別記分,但對同一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
(七)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質量監督執法檢查中發現項目負責人存在質量行為違規情況時,通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本通知規定予以記分。
(八)全省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記分周期和記分方法
(一)記分以一個自然年度為記分周期,即從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二)記分初始分值為零,最高分值12分,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分值清零,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三)記分周期內,當項目負責人記分分值達到6分時,對項目負責人進行違規處理,處理后記分分值仍然保留,繼續累積,直到本記分周期期滿后,分值清零。
(四)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同一建設項目多項單位工程存在相同違法違規行為時,不重復計分。多項單位工程存在不同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分別計分。
(五)本通知所稱項目經理,包括總承包企業項目經理及專業承包企業項目經理。對建設單位獨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施工的,當專業承包工程存在質量違法違規時,對專業承包企業項目經理計分,不對總承包企業項目經理計分。當施工總承包企業合法分包的工程存在質量違法違規時,對專業承包企業項目經理計分,對總承包企業項目經理減半計分。對施工總承包企業違法分包的工程存在質量違法違規時,對總承包企業及專業承包企業項目經理分別計分。
(六)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的不同建設項目發生質量違法違規時,按所負責的工程項目分別計分,但按最高記分處理。總監理工程師因一項工程被暫停執業資格后不得再擔任其它工程總監理工程師。對發生等級以上質量事故的,若事故發生前項目總監下達過《監理通知》、《工程暫停施工令》或向建設單位報告的,對總監的記分減半。
三、項目負責人質量行為違規處理辦法
(一)項目負責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達到6分低于12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約談企業質量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其提交整改報告。項目負責人須參加不少于16課時的質量教育培訓。
(二)項目負責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達到12分及以上時,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工程停止施工,全面整改,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質量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項目負責人停止執業1年。項目負責人須參加不少于32課時的質量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違規項目負責人在暫停執業期間,企業必須安排資格等級符合要求的人員接替其崗位,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報建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工程項目必須在質量問題整改完成和新接替項目負責人到位后方可繼續施工。
新上崗的項目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質量行為違規,同樣按本通知要求記分和處理。
(四)省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公布違規項目負責人處理信息。項目負責人因違規暫停執業期間,不得參加工程招投標或擔任其它工程項目經理或總監。停業期滿后,違規項目負責人應向省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撤銷登記,方可繼續上崗執業。
(五)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違規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上報注冊機關,建議撤銷其注冊執業資格,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1、發生等級以上質量事故后,謊報、瞞報質量事故的;
2、發生等級以上質量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
3、發生等級以上質量事故后,不配合調查,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或篡改偽造技術資料,隱瞞事實的;
4、停止執業資格期間仍擔任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的;
(六)因質量違規需對違規項目負責人進行教育培訓和暫停執業處理時,由負責項目監管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出通知(附件3)、(附件4)。
四、記分程序
(一)執行記分的人員為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在執行記分時必須出具《行政執法證》,由兩名監督人員共同執行。
(二)監督人員要對主要違法違規事實進行監督記錄、拍照,或以其他方式留存證據作為處理依據。
(三)當對項目負責人違規行為確認后,應及時發出違規記分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見附件五),《通知單》一式四份,分別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監督機構保存。
(四)在執行記分時,若被記分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單位人員代替簽字確認。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的,監督執法人員注明情況,報告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下達《通知單》留置生效。
(五)被記分的項目負責人如對記分有異議,應在收到《通知單》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監督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書面意見后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經查實確屬錯誤記分或記分依據不足的,應取消或變更記分記錄,并書面通知被記分人。
(六)監督執法人員在發出《通知單》后,及時將項目負責人質量行為違規情況報告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查確認后,于《通知單》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記分處理的情況錄入本級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五、記分信息管理
(一)全省項目負責人質量行為違規記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記分、違規事實確認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管理時,留存均應同時將記分信息錄入本級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二)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記分、登記、查詢等監督管理制度,及時將下列信息納入本級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1、違規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2、違規事實簡單描述;
3、違規項目負責人的每次違規記分分值;
4、對違規項目負責人的強制教育培訓和暫停執業處理記錄;
5、違規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時間。
(三)項目負責人平時應當主動查詢自己的違規記分情況,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或考試。
六、工作要求
(一)監督執法人員在對違規項目負責人記分、處理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違規項目負責人記分動態管理工作接受群眾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舉報、投訴電話為0311-87805277。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圍內試行。
附件:1、項目經理質量行為違規記分內容和標準
2、總監理工程師質量行為違規記分內容和標準
3、河北省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質量行為違規集中教育培訓通知書
4、河北省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質量行為違規暫停執業資格通知書
5、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質量行為違規記分處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6月5日